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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更名 考培工作逐步规范化

    为规范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正式更名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这是中国建设劳动学会日前在京召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考评工作会议明确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易军对学会关于会议情况报告作出批示,强调“总体方向是好的,下一步应在各工种技能培训、鉴定上多下功夫。首先要有先进、齐备的操作工具及设备,同时确保过程公正、公开、公平。在此基础上,要大力帮助和引导技能工人就地就近就业,这样提升技能就能逐步形成良性循环”。易军副部长在肯定会议总体部署的同时,对进一步推进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技能人才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

    据中国建设劳动学会会长鞠洪芬介绍,2004年,原建设部将原岗位证书监制和管理工作移交给该学会负责。此次更名旨在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自律管理”的要求,使证书名称和内容更加适应当前行政许可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认定工作,移交给协会或学会承担。

    鞠洪芬说,根据部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不属于同类证书,前者重在职业技能水平的评价,后者是建筑工人参加技能培训并达到相应技能水平的学习证明。两证均为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对技术工人要求的有效证件,各地可自愿选用证书种类,但不得要求企业和从业人员重复考评、重复培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更名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经研究并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新版岗位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版岗位证书》更名的依据

    (一)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建设部未成立专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2002年,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建设部和劳动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对《旧版岗位证书》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间该证书继续有效。

    (二)2004年,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期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关于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自律管理的要求,原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改变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核发管理方式的通知》(建人教〔2004104号),决定将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工作由建设部移交中国建设劳动学会并负责证书的监制和管理,建设部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根据部市场监管司和人事司20156月,对各省市职业技能人员颁发与相关证书情况汇总显示,截止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省市选用了该证书。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500多万技能人员通过考评持有该证书。多年来,这些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抓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沉淀了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全行业的角度看,由于对这项工作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标准、大纲、试题、工作流程等缺乏统一的规范与管理,不仅难以形成相关数据完整,而且也造成相关资源不能共享,不利于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保障。

    鉴于上述情况,同时考虑到《旧版岗位证书》的名称和内容已不适应当前行政许可和人社部关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将《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新版岗位证书》,并对证书有关内容和样式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晋升和持证上岗的要求势在必行。

    二、新、旧版岗位证书的衔接

    (一)《旧版岗位证书》更名为《新版岗位证书》后,考虑到目前全国实际证书量和持证人员流动性强以及转岗晋级等行业特点,已颁发的《旧版岗位证书》继续有效,待持证者晋级或转岗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与考评,合格后颁发《新版岗位证书》,《旧版岗位证书》同时作废。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新、旧版岗位证书。对于中国建设劳动学会或经部业务主管部门允许印制的、尚未使用完的《旧版岗位证书》延期使用到20151231日止。

    三、《新版岗位证书》的监制和管理

     《新版岗位证书》的监制和管理,按照学会印发的《关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管理的办法》执行。